天津北方網訊:這是一樁因20多年前換房引發的糾紛。當年,市民A與市民B及市民C商議三角換房。在公產房時代,這種現象比較普遍。但是,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先是C不同意將自己位於河西區的房子換成A位於河北區的房子。A未能如願,而此時,房管站已將A名下承租的公產房登記到B的名下。A不同意,多次找房管站要求變更登記信息,房管站認爲有爭議,沒同意。A也就因此沒有搬家,一直住在原來的但承租人已經變爲B的房子內。此後,B又用自己的房子跟其他人進行了互換。就這樣,一來二去,B的名下有了兩處公產房,而A的房子換來換去,換沒了。雖然A一直住在自己原來的房內,名字卻是別人的。
轉眼25年過去了,當年的換房人大都作古。2014年,A的女兒從國外回來,認爲有必要解決這樁陳年舊案了,於是求助到擊水律師事務所,王玉青律師接手此案。鑑於公產房糾紛案很難得到法院立案,律師指點委託人對房屋流轉過程進行錄音,一方面固定了證據,另一方面,也解決了時效問題。
之後,王玉青律師與法院進一步溝通,成功立案。庭審中,被告方堅決不同意原告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請求,稱本家曾經給過原告母親買房款。最終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法院採納原告律師意見,直接判決被告協助原告方辦理過戶手續,同時原告返還被告方交納的房租300多元。原告勝訴。
律師點評:
綜合本案事實,被告方換房出現糾紛,又用換出的房屋與他人換房成功,這種一房兩換的行爲不當,顯失公平,應配合原告辦理更名手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雖被告方稱給過原告母親購房款,但沒有舉出任何實質證據證明該款項的存在,故不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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