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小王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約定違約金過低,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的。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
2.關於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確定標準。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因此,你可以依照此條款來主張違約金的賠償數額是否過低。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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