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志華網友: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的描述,若房屋結構存在質量問題的,您可以採取如下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1. 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保修期內,您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據此,若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保修期內,您可要求開發商承擔修復責任。
2. 若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您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
2.1 房屋主體結構的含義
房屋的主體結構是指在房屋建築中,由若干構件連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受建築物上的各種負載,如:地基、承重牆等,建築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者多種材料構成。
2.2 房屋交付後,買房人認爲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委託相關機構重新覈驗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爲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覈驗。經覈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據此,房屋交付使用後,若您發現房屋主體質量有問題的,可以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覈驗,主體結構質量經複驗屬於不合格的,您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 若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您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據此,房屋交付使用後,若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了您的正常居住使用,您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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