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斌網友: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前3份保險
1.1 前3份保險的合同效力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據您介紹,截止至2014年4月,您在泰康人壽投保的前3份保險已中斷繳費1年。建議您先查看與泰康人壽簽署的合同,看合同是否對中斷繳費有特別約定;若合同對中斷繳費沒有特別約定,根據《保險法》第36條的規定,前3份保險的的合同效力中止。
1.2 《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據此,在您解除前3份保險的合同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 關於第4份保險
2.1 在您能夠舉證證明您是在受到保險公司員工欺騙的情況下辦理了第4份保險的情況下,您可採取如下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投訴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2)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據此,您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變更或撤銷第4份保險合同之訴。若合同被撤銷後,保險公司應向您退還因第4份保險合同取得的保險費。
2.2 在您不能舉證證明您是基於保險公司員工欺騙而簽訂第4份保險合同的情況下,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即: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您可單方解除第4份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謝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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