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原告欒樹海等21人訴被告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一案,12月9日至10日在天津海事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訴稱,21名原告在樂亭縣海域從事海蔘養殖,共計擁有海蔘養殖池2905.99畝,工廠化養殖5727平方米。2011年6月,二被告所屬的蓬萊19-3油田的B平臺和C平臺發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灣發生大面積環境污染。由於被告沒有及時向社會公佈溢油事故,致使原告誤將混有蓬萊19-3油田油污的海水納入海蔘養殖區,造成大量海蔘死亡。爲此,21名原告請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141504717元和鑑定費用7030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被告主要答辯意見爲:第一,原告未依法取得養殖證,不是適格原告;第二,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對其養殖區域造成污染;第三,原告主張的損失與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第四,原告主張的損失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原告、被告的訴辯意見,合議庭歸納了案件的爭議焦點:一、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養殖權利和索賠權利;二、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對原告的養殖區域造成污染;三、原告主張的損失與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四、原告遭受損失的程度和具體數額;五、中海油公司是否就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在兩天的審理過程中,原告、被告就此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辯論,合議庭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庭審調查。庭審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像和微博直播。
案件將擇日宣判。
案件背景
此案自立案到開庭歷經三年時間,對此,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傅廷中表示,這是一種正常現象。首先,這起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系在利比里亞註冊的外國公司,由於利比里亞政局動盪,無法及時完成法人資格的公證、認證,在客觀上影響了案件審理的進度。正是由於海洋油污案件所具有的複雜性,我國《海商法》爲這種海事請求規定了三年的訴訟時效(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到6年)。
此外,據瞭解,涉案事故索賠前期的行政協調也佔用了一年多的時間。事故發生後,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於2012年初以行政協調集中索賠方式,與油田作業者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協商污染損害索賠,獲得養殖損失和天然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補償款10億元人民幣(其中7.315億元用於賠償漁民養殖損失),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補償16.83億元人民幣。截至2012年11月,有關河北、遼寧“四縣三區”地方政府已經向廣大受損漁民發放了行政協調補償款,絕大多數漁民(約4500餘戶漁民)接受了行政協調。本案21名原告不接受行政協調賠償而訴訟,法院認爲這是當事人的權利,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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