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2013年5月我們找了裝修公司裝修,簽訂了《天津市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裝修日期爲5月15日至6月30日,裝修公司裝修期間,未提交合同約定的施工圖紙以及污染預算書等等一應圖紙,到期也未完成,一直拖延至8月中旬纔在我的一再催促下勉強完工,完工也未提交合同中約定應該提交的驗房通知單,水電路圖紙等,因是婚房,我着急入住,所以自行找了驗房師來驗房,驗房發現多處不合質量標準,尤其是貼磚大面積空鼓,驗房時裝修公司經理也在現場,我當場要求他返工,他當時口頭答應,但過後再不露面,今年11月份,裝修公司把我們告上法庭,要求結清裝修尾款。12月4日開了一次庭,對我方不利的焦點在於驗房報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未驗房入住是否視同驗收合格。
我的問題是:
1.聽說天津市沒有司法認定的驗房鑑定機構,我該如何鑑定對方的裝修不合格?
2.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未提供施工圖紙、污染預算控制書、水電路圖的損失,根據哪些標準要求賠償?
3.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未能及時入住的租金損失?根據什麼標準要求賠償?
4.對方沒有提供完工驗收通知書,是否視爲一直沒有完工?我應該如何主張對方違約的賠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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