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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楊曉東 提問時間: 2014-12-11 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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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關於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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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本人訴訟過程中法庭將證物的原件複印件全部收取走,現在想取回原件或複印件作爲備份,應該如何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來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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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張文達 回覆時間:2014-12-17 10:57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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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楊曉東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在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法庭通常會在判決之前暫時保管當事各方提交的證據原件,以便法官覈對證據、撰寫裁判文書。對於當事人因個人需要、必須留存的證據原件,一般案件判決後,即可從法官處取回。某些情況下,即便不能取回原件,當事人也可以自己或通過訴訟代理人向承辦法官口頭提出要求,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拍照或複印留存。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張文達律師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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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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