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我們裝修房子的裝修公司給我們貼的磚大面積空鼓,我們當時找了驗房公司驗房,出具了驗房報告,當時要求裝修公司根據驗房報告返工整改,裝修公司拖延不出面整改。當時因爲是婚房着急入住了,一年後,裝修公司起訴我們不付尾款,以合同中10.4條款 未驗房入住視同驗房合格爲由,要求我們付清尾款。法官以天津市沒有司法部門認定的可做鑑定驗房機構爲由判定我們證據不足。請問,這樣合理嗎?
尊敬的王曉豔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您應就裝修公司的裝修工程不合格舉證,比如現場照片、驗房報告等。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因此司法鑑定只是認定事實的一種途徑。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若您對以天津市沒有司法部門認定的可做鑑定驗房機構爲由判定您證據不足,承擔敗訴後果不服,您可在民事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