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爲了營造健康成長環境,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本市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了《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突出了堅持家庭、學校、社會相結合,一般預防和重點預防相結合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原則。
家庭
父母離異對孩子責任不能推卸
本《條例》填補了本市立法空白,與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共同形成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制保障。家庭預防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礎。《條例》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規定了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質,用良好的品行和正確的教育方法影響和教育未成年人,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等內容。此外,《條例》對父母外出務工、離異以及繼父母、養父母等特殊家庭的教育管理責任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社會
公共場所應屏蔽網上有害信息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規定了居委會、村委會對失學、輟學等閒散未成年人,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未成年人入學。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居(村)委會和社會組織應當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給予必要關心,幫助解決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的困難,不得歧視。《條例》還明確,旅館、洗浴場所的經營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納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住宿,應當及時與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聯繫;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如違反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學校、圖書館、書店、旅館等公共場所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應當採取技術手段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如違反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校園
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學校是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陣地。《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法制教育課重要內容,在每學期期末集中開展一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動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和溝通。《條例》對開展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配備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等方面也作出規定。此外,《條例》還明確,學校應當利用校內資源開展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課外興趣活動,幫助周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校外和假期活動。
隱私
“矯治信息”應予保護
《條例》規定,學校對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有針對性的教育和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有不良行爲或者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確實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到指定的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原學校應當爲到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的未成年學生保留學籍。未成年學生完成教育和矯治後,原學校應當接收其繼續學習。《條例》還明確,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對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建立矯正檔案。刑罰執行完畢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做出矯正效果評估報告,並封存矯正檔案。司法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學習、受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個人信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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