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陳孟孟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據此,若開發商向您交付的房屋存在漏水問題的,在保修期內,您可要求開發商承擔修復責任;若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您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開發商商承擔。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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