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楊春霞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將住宅變更爲經營用房的回覆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業主擅自將住宅用作經營用房的,應徵求利害關係業主(應包括相鄰業主)的同意。
2. 關於住宅噪聲污染事宜的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居民住宅晝間最高分貝爲55分貝,夜間最高分貝爲45分貝。
根據以上,您可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標準進行環境噪聲監測,如監測的噪聲除上述標準,您可向噪聲污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其對噪聲污染進行治理。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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