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保險
從1996年企業改制-2010年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的比例上保險
2、年假
2008年 2009年的年假沒有,也沒有經濟補償
3、取暖費
從1996年-2011年6月份沒有取暖費,從2011年7月開始每月發採暖費43元,一年是516,實際應發520,從2013年10月就不給取暖費了。
4、由於公司原因,從2013年10月起,公司內退,給天津市最低工資,是否包含取暖費。
以上幾點我想維權,申請法院仲裁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是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年內有效,還是在事實發生的時間一年內有效?
尊敬的劉安網民:
您好,就你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保險類糾紛不屬於仲裁的受理範圍,您可以找勞動監察部門諮詢該事項。
2、如帶薪年休假未休也沒有補休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該事項的勞動仲裁是1年,自知道合法權益侵犯之日起計算。
3、關於內退後是否有取暖費的補助,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4、申請仲裁的時效是1年,自知道自己權益被侵犯之日起算。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 董亞南律師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