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雲獻網民:
您好!
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業主拒絕/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可直接起訴業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物業公司履行物業管理服務義務不善,業主可通過訴訟主張物業服務企業繼續履行、補救、賠償損失等;情節嚴重的,業主可通過業主大會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權法》第76條規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由業主共同決定,並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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