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准入證”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必須在領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後,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准許使用證)即是俗稱的“准入證”。
2. 商品房交付條件需要以您和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爲準,如果雙方合同明確約定商品房取得準交證後才能交付,那麼開發商應當遵守合同約定。
如果開發商違約未取得準交證交房的,您可以拒收,並要求開發商按約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你可以向區縣一級的建委反映情況,要求對房產商進行行政處罰。
3. 訴訟程序
您在與房產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具體是法院訴訟還是仲裁,以您和開發商合同約定爲準。
起訴或仲裁前,您需要準備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並收集整理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如雙方的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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