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馬祥剛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關於商品房質量保修的問題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在保修期限內,商品房存在不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缺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勘察、維修;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因維修造成損壞的修復費用、誤工損失和其他直接經濟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您的房屋還在保修期限內,您可以要求開發商履行質保義務。建議您再次向開發商報修並留存相關證據,如書面報修單(儘量郵寄,留存郵寄相關證據)、報修錄音等;另外對房屋裂痕拍照留存證據。
關於賠償損失,您可主張修復費用、誤工費等其他直接損失,建議也保留相關證據。
如果您拒絕開發商維修,開發商可能會以您拒絕爲由,推卸責任。如果您自行維修,那麼房屋質量問題的形成原因也會產生爭議,開發商會以此爲由推卸責任。
2.關於物業費問題
您和開發商之間的糾紛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您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屬於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對方也不是同一主體。因此您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爲由拒交物業費在法律上恐難支持。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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