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萬家衛國道店,外面停車場,中門門衛工作14天,每天早9:00到晚9:00,中午和晚上各有一個小時吃飯時間,平時負責門杆開啓,但今早老闆說以後還要規整購物車,不讓購物車出停車場,實際上就是增加了工作量,但不增加工資。崔大爺於是提出幹不了。老闆說幹不了就走人,並且不會給一分錢。
1. 沒有籤勞動合同,也沒有制服等證明,但確實幹了14天,其他人也不一定願意給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2. 老闆以之前口頭約定說要招聘長期工作,並一般壓半月工資不發。
3. 象崔大爺這種情況的人近幾個月已經有20多人先後離開,大部分不要工資,有個幹了18天和40天的要工資也很費力,不知道給了與否。
想諮詢一下,這種情況下:
1. 是否能要回14天的工資?
2. 怎樣才能維護崔大爺合法權宜?
謝謝!
要有證據證明工作了14天,可以要回14天的工資,但是不會有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