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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王長海   提問時間: 2014-11-13 21:36
 標題:裝修合同都是霸王條款,被騙交了5000元定錢。
內容:

    您好。我在北辰雙青新家園買了套84平米限價房。在房還沒下來時。被一家九創裝修公司忽悠去告訴我們28800元精裝送到家可是最後定下來是四萬多說什麼有些要交費用。這樣42200元就什麼都不用管了。最後讓我們交百分之三十的定錢。我當時沒這麼多就交了5000元。但沒見到合同。過段時間裝修公司給我打電話呢說讓我再交點錢把百分之三十補上要不會漲價。這樣我又交了5000元。合計10000元。這樣他纔拿來合同還有其他項目。也沒向我們說明這些合同的重點就讓我簽字。等回家後才發現有很多強制收費項目。合同上還都是霸王條款。其中一條說明不滿100平米的房定金就交500元。這點就欺騙了我們。而且他什麼都沒給我們幹。我現在不想用這家裝修了還要賠他全款的百分之二十和每平米40元按建築面積計算的設計費。這不是欺負人嘛!請求給給我幫助!謝謝!

回覆部門:王巍   回覆時間:2014-12-03 11:05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網友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律師認爲您在簽署並履行房屋裝修協議中主要涉及如下法律問題:定金問題,霸王條款問題,違約賠償問題。

    首先,就定金問題,定金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就霸王條款問題,霸王條款是指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等。根據《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如果您與裝修公司簽署的房屋裝修協議中有條款存在上述違法情況且未對您明示、解釋的,該條款無效。

    第三,就違約責任賠償問題。根據《合同法》第113條、114條規定,因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除主張損失賠償外,還可依據合同約定主張其他賠償,因此,對於具體的賠償範圍及額度還需要根據您與裝修公司簽署的協議確認。

    最後,鑑於您不再希望與現有裝修公司繼續履行協議,建議您蒐集對方違約證據,如對方確實存在違約行爲並致合同無效、撤銷或解除,您可據此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您損失。如對方不存在上述行爲,您單方解除合同則須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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