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世鑫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先安排員工補休,不能補休的,應按照員工日工資的200%向其支付加班費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應按以下規定支付工資。
(1)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據您介紹,貴司與徐某之間約定的是實行單休制度,即每月上班26天,但徐某每月實際上班23天,據此,貴司負有向舉證證明(如徐某的考勤表、徐某申請事假的請假條等)徐某實際每月上班爲23天而非26天的義務,在貴司無法舉證徐某每月上班23天的情況下,貴司應按照徐某日工資的200%向其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費。
2.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據此,若貴司對於仲裁裁決的結果不服,貴司可至貴司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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