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孟凡強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建議您查閱您與相關政府部門/政府部門委託的主體(以下簡稱“補償主體”)簽訂的“安置協議”,並分以下情形判斷責任承擔主體:
1. 您可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保修責任
1.1 如“安置協議”或您基於“安置協議”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另行簽訂的其他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安置房保修責任的,您可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保修責任。
1.2 如“安置協議”未明確約定保修責任主體,但在交付安置房時,同時向您交付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且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確規定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保修責任的,您可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保修責任。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覈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根據前述規定,您的安置房出現質量問題且在住宅質量保證書載明的保修期內的,您可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維修。
2. 您可要求補償主體承擔保修責任
如您的安置房不屬於本答覆1.1及1.2所述情形,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您可依據“安置協議”要求補償主體向您承擔安置房的保修責任。
3. 其他救濟途徑——您可向天津市建委投訴反映安置房質量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凡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築安裝、市政、公用、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和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問題,均屬投訴範圍。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建設部負責全國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工程質量的投訴。
根據前述規定,您的安置房出現質量問題且在保修期內的,您可以向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相關部門進行投訴,反映您的安置房存在的質量問題。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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