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江心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關於死刑的解釋。
我國《刑法》規定的死刑包括兩種方式:一是死刑立即執行;另一種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又被稱之爲死緩。一般而言死緩也是死刑的一種,是針對一些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的死刑。
2.爲什麼二審判決改變一審判決?
根據我國《形式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因此,二審判決是有可能改變一審判決的。一般而言,二審判決中會有關於審判結果的依據。
3.不服該二審判決,應該走什麼法律程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你可以向該二審法院或者同級檢察院提起申訴。
但是申訴應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五)認定罪名錯誤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4.能否請律師申訴?
可以請律師進行申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最後一款規定,申訴可以委託律師代爲進行。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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