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翟先生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油煙污染的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以上,您可向縣級以上的環保部門投訴,要求其對油煙污染進行治理。
2. 關於噪聲污染的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居民住宅晝間最高分貝爲55分貝,夜間最高分貝爲45分貝。
根據以上,您可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標準進行環境噪聲監測,如監測的噪聲超出上述標準,您可向您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其對噪聲污染進行治理。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