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先生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物業公司擅自安裝梯控的回覆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改建建築物的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物業改建電梯擅自改建電梯的行爲,已侵犯了業主對該樓共有部分共有權利及和管理權利。
2. 關於錄音證據效力的回覆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覈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根據以上及司法實踐,一般符合如下條件的錄音證據具備證據效力:
1.1 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爲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1.2 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僞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綜上,如對方的錄音證據通過“偷錄”取得,但是符合上述錄音證據的要求,則將可能被法院認定具備證明力。
3. 關於將電梯梯控卡與物業費交納綁定合法性的回覆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根據以上,業主對業主共有的電梯設備享有使用權。物業公司無權以業主未繳納物業費用爲由,阻礙業主對共有設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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