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女士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如果當時的和解協議未包含協議簽訂後的治療費用的,您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對方賠償後續費用。
2.如果您母親在法院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您母親撤回起訴的,母親仍有權提起訴訟。
但是由於和解協議系在法院的主持下作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遵守和解協議。但是協議是在傷殘鑑定未做出的情況下籤訂的,如果經過鑑定,確定了傷殘等級,根據相關法律計算出的可以獲賠的殘疾賠償金遠高出和解協議所約定的賠償額。那麼,和解協議就可能因顯失公平,而可以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撤銷合同。據此,您母親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和解協議,但是需要承擔要求較重的舉證責任。
3.如果您母親在法院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最終由法院調解結案的,根據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您母親無權再次提起訴訟,但是視情況可以申請再審。
《民訴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根據上述規定,申請再審需要充分的證據,因此再審的難度也會比較大,提出再審需要充分準備。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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