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民:
您好!
您提供的“欠條”及“協議”信息不全面,根據您的介紹結合我們的理解,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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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次借款
鑑於“第一次是陳某打的欠條”,如果李某未就還款作出保證,根據合同相對性,您應主張陳某償還第一次借款,而將無權主張李某還款。
而鑑於“陳某不知所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即您可以陳某爲被告提起訴訟,陳某經傳喚不到庭的,法院將根據您提供的材料及證據作出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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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二次“借款”
根據您的介紹,您與李某就第二次“借款”簽訂了書面協議,約定雙方進行合作並共擔風險,這種協議模式存在被認定爲個人合夥的可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第54條規定:“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夥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可以折價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如您與李某間基於書面協議的法律關係被認定爲個人合夥,您可主張合夥期限已屆滿,並要求與李某分割合夥財產。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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