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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媳婦開車在2014年5月1日與一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是我方全責。事故發生後,紅橋區丁字沽交通隊扣留了我的車輛。依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驗車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交警應放行事故車輛。我們驗車結論確定的日期是5月底。但丁字沽交通隊的答覆是:依據天津市的規定,繼續扣車至法院審理案件結束;如果需要提車,需交二十萬左右的押金。當時我們並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再要求提車,因爲交不出如此多的押金。丁字沽交通隊當時並沒有提及停車費用問題。
目前,案件法院審理已經結束。我們在9月16日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調解書,並在9月19日支付了應由我們賠付的費用。9月22日,我們去丁字沽交通隊要求提取事故車輛,丁字沽交通隊開具了泰達事故停車場的提車便條。在停車場,工作人員要求收費4200元,平均每日30元。我認爲:這筆費用應由丁字沽交通隊負責,理由有兩條: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扣留的事故車輛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妥善保管。車輛的保管費用自然應由丁字沽交通隊負責;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應由行政機關承擔。這也說明停車費應由丁字沽交通隊負責。
在與交通隊交涉的過程中,他們認爲:他們只能承擔在驗車結論確定之前的費用,由於我們不交押金產生的後續費用要求我們自己承擔。我要求他們出具這一說法的法律依據,他們態度蠻橫地拒絕理會我。
請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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