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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於2011年9月15日到明振餐具(天津)有限公司工作,進入公司後一直未繳納保險和公積金,直至2014年5月,公司才按天津市最低基數標準繳納保險。
我弟弟於2014年7月找到津南區社保繳費聯合執法辦公室,要求明振公司補繳保險,該執法機構受理。
但一個月後,公司依然未給補繳,因此,我弟弟又於2014年8月中旬找單位協商未果,遂提出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向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3個半月標準,津南勞動局受理並定於9月26日開庭。
但在開庭前夕,我弟弟嚮明振公司要勞動合同時發現,勞動合同是從2014年5月才簽訂的,之前均是以勞務派遣的形式簽訂的協議,而明振公司只提供了勞動合同,原來的派遣協議未曾提供。
因我弟弟本人並不懂勞動法規,所以對當時的協議條款未曾留意,因此並不知道是和哪家派遣機構簽訂的協議。
鑑於上述情況,我想諮詢一下:
1、9月26日仲裁,我們能爭取什麼樣的權益?
2、如果庭上,明振公司出具勞務派遣協議,能證明我弟弟與該公司無勞動關係嗎?
3、如果仲裁員依據勞務派遣協議判定無勞動關係,那我們怎麼爭取自身的權益,因爲我們到現在還不能看到那份勞務派遣協議,也不瞭解那家派遣公司的情況,這對我們很被動。
4、我弟弟手裏的證據有胸卡、工作服、工資條、公司發工資的銀行流水,這些能證明,我弟弟自2011年9月與該公司一直存在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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