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市高級人民法院向媒體介紹於近日製定實施的《關於基層人民法院自賠案件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意見》。《集中管轄意見》將本市基層法院的自賠案件集中在三家法院審理。
據市高院“賠償辦”主任王友莉介紹,按照2010年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基層法院辦理的自賠案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應當由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賠償義務機關自行進行理賠。但通過市高院調研發現,本市基層法院自賠案件存在案件數量少、案件分佈不均、立案難,案件質量有待提高等問題。
據介紹,基層人民法院的自賠案件並非平均分佈。全市16個基層人民法院, 2011年至2013年共審結自賠案件36件,其中2個基層人民法院共有17件案件,佔全部案件的47.2%,有8個基層人民法院連續三年沒有案件。
王友莉表示,集中管轄有利於減少公衆質疑,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利於解決國家賠償案件立案難,逾期審理問題。有利於統一執法尺度,提高司法統一性。有利於整合審判資源,優化國家賠償審判隊伍,提高專業化水平。
《集中管轄意見》包含四部分,分別規定實行集中管轄的案件範圍,審判機構的設置,自賠案件在集中管轄法院的審理程序、對集中管轄後案件變化作出的補充調整。按照國家賠償審判力量的強弱及辦案經驗的豐富程度,指定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管轄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所有基層人民法院的自賠案件。指定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管轄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其他所有基層人民法院的自賠案件。指定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管轄塘沽、漢沽、大港、功能區四個審判區的自賠案件。集中管轄法院“國家賠償小組”設在審判監督庭,由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辦理自賠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後,自賠案件的審理程序包括遞交申請、立案、協商、辦理、決定、執行等具體程序。而中級法院和市高院的自賠案件仍由自己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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