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葉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據此,房屋被拆遷後補償款的受益主體爲:房屋的所有權人。
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據此,您居住的房屋所有權人以目前房管局登記的產權人爲準。
綜上,根據法律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款的受益主體應爲該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
2. 如您所述,您家已經從鄰居家中購買了房屋,那麼雙方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有效,買賣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出賣人有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合同義務。如果出賣人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您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請求法院判決出賣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如果房屋產權已無法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則您可請求法院判決出賣人賠償您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