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爲推動美麗天津“一號工程”深入持久開展,指導全市法院在環境資源刑事審判中正確執行法律和刑事政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並於今天正式發佈實施。
據介紹,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做了重要修改,將罪名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爲“污染環境罪”,擴大了污染的認定範圍,降低了入罪門檻,加大了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處力度。刑法修改後,本市靜海法院於2013年11月作出我市首例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判決。此後,全市法院陸續受理一審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43件,截止到今年7月,已審結38件,處理犯罪嫌疑人71人。其中37案,69人被處以刑罰。靜海、津南、西青、北辰等法院均有多起環境污染刑事犯罪被依法處理。
由於環境污染刑事犯罪屬於新類型的犯罪,可供借鑑的司法經驗也少之又少,審判人員對法律規定的理解還不夠全面透徹,對環境問題專業知識的瞭解和認知還十分匱乏。鑑於此,市高法決定製定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的指導性意見,來規範司法行爲,統一執法尺度。
記者從上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從取證、法律適用、機制建設、加大公開力度等六個方面,對我市法院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審判工作提出了指導意見和具體要求,以確保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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