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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年房屋還在保修期內的時候,樓下就說房頂有點漏水,要求我給他維修,我讓他找物業協調進行維修,我配合維修行爲。由於樓下業主嫌麻煩說不厲害,就不維修了,一年半後,房屋過了維修期,又找到我想要進行屋頂的維修,我說找物業或者開發商看一下,到底是哪的問題,是我的防水問題,我負責維修,如果是開發商樓層水管沙眼漏水的問題,就找物業或者開發商進行協商,我配合維修。
第二天,她打電話限令我2天內給他解決問題,並說已經諮詢過律師,這就是我的房子出了問題,讓我去聯繫人給她進行維修,我現在有兩點不明白:
1、保質期內不進行維修,過了保質期要求維修,如果不是由於我使用不當或者不是防水層出現問題,而是開發商當初安裝的樓層水管質量發生問題導致漏水,是否我有責任去進行維修?
2、物業是否有權利把我的手機號,在未經過我的同意下,私自給其他人,導致樓下業主對我進行騷擾以及口頭威脅,他們是否未盡到保護我隱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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