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一、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文件,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鑑定或者函件諮詢。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二、列入軍隊編制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國家和軍隊醫療衛生管理規定和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過失造成傷病員人身損害的,軍隊傷病員(包括現役軍人、離休幹部、軍隊管理的退休幹部和士官、職工、包乾家屬、享受軍隊醫療減免待遇的人員)應當交由軍隊醫學會組織,地方傷病員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交由軍隊醫學會或者地方醫學會組織。軍隊傷病員在地方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按照上述第一部分辦理。
具體分析,鑑定有單方委託鑑定、雙方共同委託鑑定和法院委託鑑定等三種形式,建議您向事故醫院要求複印並封存有關病歷資料,儘量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如協商不成,也可在訴訟中申請法院委託鑑定。對於協商解決醫療事故進行鑑定一般由您和醫院共同向醫學會提出申請,確定鑑定專家,提交有關材料等,45日後得知鑑定結果。
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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