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媳婦在公休期間外出,所乘私家車追尾,造成媳婦右手肱骨骨折,右撓神經受損害,前期醫療費6萬1,後期還需要3萬左右;
2、在交警的協調下,我們和司機達成一致,司機賠償我們5萬其中醫藥費5000元,剩餘爲誤工費、營養費、贍養費等;
3、社保中心,不認可這個結果,給我們退件, 要求到法院認定該每部分,應該賠償多少錢,不能以我們商定結果爲依據;
請問,這種事情如何處理?
1、社保中心該要求是否正當;
2、司機和我們簽訂完調解書後,認爲他的責任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我們是否還有權利追訴,要求法院認定;
3、最佳處理方法是什麼?
期待你們的回答
雙方已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再訴無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