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金丹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您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您可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的前提下解除勞動合同。
2. 關於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就您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主張違約金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但勞動者在服務器屆滿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第23條(規定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約定的情形)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以上規定,除有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無權向您主張《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3條之外的違約金。
3.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相關規定,若您的解約行爲違反了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且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您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您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您支付的培訓費用(如有);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項喆律師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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