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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王園   提問時間: 2014-08-20 14:20
 標題:獨自享有的露臺
內容:

    您好!我在塘沽區購買了一套頂樓住房,開發商贈送了一套我獨自使用的露臺(注:該露臺的進出門口在我房產證的房屋內),該露臺除中間頂部一米多沒封頂外,其他開發商在建造時已經封好,由於雨季該沒封頂處漏雨及積水嚴重,我想將該漏雨處搭建一個遮雨棚,不知是否可以?附件是露臺的照片!

    另我在購房時合同中已指明我對該露臺有使用權,那該露臺的產權是誰的是樓下住戶的還是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的?

    煩請給予幫助!謝謝

[附件1]

回覆部門:王巍   回覆時間:2014-10-22 21:47   是否超時:否

    您好: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根據《物權法》第72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對於並不登記在您房產證範圍內的露臺部分,應當屬於業主共同所有,對於該部分,業主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對於您搭建遮雨棚的行爲,在不影響其他業主正常使用房屋的情況下(例如:是否會造成遮雨棚上滴落的水滴滴落到其他業主的房屋或陽臺上),屬於改善行爲,屬於有權處分。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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