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2年和天津陽光力天簽了裝修合同,總金額是3萬的套餐,由於我的房子說好13年交房的但是到今年還沒交,我去房子那看了發現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很多業主都打算退房的,我也打算退,所以不打算裝修了。於是聯繫陽光力天裝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說明下他們還沒有給我量房子了,效果圖還沒出了,什麼都沒幹呢。要求我支付2千7的違約金,我看了下合同,上面明確寫着如果客戶中途終止合同定金1000元不退回,我可以接受。但是他給我講合同還有5%的違約金,還有其他什麼的10%違約金,他說在合同裏了 ,但是合同被他們拿走了沒在我們手裏看不到。而且當初說好是3萬的套餐,現在又改成3萬6了。真心是被坑了,應該怎樣維權呢
尊敬的蔡小姐 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如果您違反合同約定主張解除合同,您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此規定,如果裝修公司還未實際投入,那麼您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要求減少違約金。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