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根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二十六條用熱戶應當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採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熱戶逾期未交納供熱採暖費的,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可以將服務和收費事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並支付代辦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因此,居民用熱須繳納供熱費,您可對比在辦理收房手續時是否向物業繳納了2013年供熱費,如繳納完畢可依法要求物業返還並承擔滯納金,至於物業是否有義務通知您繳納采暖費應結合供熱站與物業以及您與物業簽訂的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判斷,對於滯納金的支付依照供用熱合同約定確定。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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