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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劉連智   提問時間: 2014-08-14 11:59
 標題:供熱站採暖費滯納金徵收糾紛
內容:

    律師您好,我現在向您諮詢關於採暖費滯納金徵收一事。此事原由應從2013年開始說起。我購買了一套北辰去華城佳苑房子,在2013年8月由華城佳苑物業通知可以收房,而後,我們在華城佳苑物業處辦理收房手續,物業是採取一條龍辦理,我們按照要求繳納所有相關費用後,拿到房屋鑰匙並與物業一同驗房。在今年2014年6月我在我的樓門口看到有津熱集團北辰公司北斗供熱站張貼的關於2014年繳納供熱費的通知,我於6月份到供熱站繳納費用,當繳納費用的時候,供熱站說我們沒有繳納2013年供熱費用,需要補交併由大約700元的滯納金需要一起交齊,否則不能繳納2014年的供熱費。當我們提到,我們在辦理入住時在繳納所有的費用時,並沒有人告知我們還欠交供熱費用,也沒有人告訴我們有滯納金產生。在長達近一年的過程中,沒有任何人通知我們繳納滯納金。等我們繳納2014年的供熱費的時候,才告知我們由此費用,是否存在故意延長滯納金時間。而供熱站則說此事通知應由物業通知,並且在辦理入住時,物業有告知業主尚未繳納供熱費的義務。所以,責任不在供熱站,而在物業。隨後我找到物業,物業說他們沒有和供熱站有相關合同,沒有義務通知。對於大約700元滯納金的問題,是否物業和供熱站有責任通知業主。如沒有通知,是否不應收取滯納金。

回覆部門:魯霽   回覆時間:2014-10-21 19:59   是否超時:否

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根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二十六條用熱戶應當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採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熱戶逾期未交納供熱採暖費的,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可以將服務和收費事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並支付代辦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因此,居民用熱須繳納供熱費,您可對比在辦理收房手續時是否向物業繳納了2013年供熱費,如繳納完畢可依法要求物業返還並承擔滯納金,至於物業是否有義務通知您繳納采暖費應結合供熱站與物業以及您與物業簽訂的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判斷,對於滯納金的支付依照供用熱合同約定確定。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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