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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額信任,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鑑於您和妻子支付不動產首付的時間是在領取了結婚證以後,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若對房屋權屬無其他書面約定或父母出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等情況外,則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附相關法律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疑問,可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魏曉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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