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陳曦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覈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據此,房屋所有權的轉讓採用登記生效制度,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後方生效。根據您介紹的情況,A的房地產至今只辦理了土地證,尚未辦理房產證,因此,目前A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同理,只要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將房屋的所有權變更至C名下,則C亦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A要出售房屋的,與C沒有關係。
但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據此,如A擬轉讓房屋的,A應先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將房屋所有權變更至其名下,否則將違反前述規定。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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