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小區從今年的7月1日換的新的物業公司,我的小區的停車費是今年6月份新交的,交到了今年的12月底,錢交給了原來的老物業,給開了個收據證明。現在新換的物業要求漲車位費,從7月1日開始漲價,每月漲40元,請問,我可以不交這個上漲的錢嗎?因爲我已經交完了今年的車位費,臨時換物業上漲錢,這個我有權利拿以前的收據來證明,拒絕交錢嗎?
尊敬的田女士 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關於新物業公司向您收取停車費的問題
物業公司與業主就車位使用事宜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停車費需要有合同依據。因此物業公司向您收停車費需要以備案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或者您與物業公司達成的一致協議爲準,否則物業公司無權收取停車費。
2.關於舊物業公司預收的停車費問題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您和舊物業公司之間的合同關係提前解除後,您可以要求物業公司退還多收的停車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