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外牆屬於小區業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應當認定爲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據此,根據您的描述,保盈小區的外牆屬於小區業主共有部分。
2. 第三方侵權導致外牆裂縫的法律救濟途徑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物權法》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物權法》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物權法》第八十三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爲,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此,根據您的描述,在第三方施工導致小區牆面裂縫的,小區業主有權通過協商、訴訟的方式要求第三方排除妨礙、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還可要求第三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小區業主應就第三方施工侵權及因第三方侵權導致小區牆面裂縫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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