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長青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非婚生育子女可落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的第3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第十六條 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監護人或者戶主持出生醫學證明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根據您的描述,您的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其與婚生子女一樣依法享有落戶的權利。
2. 孩子落戶的所需材料
根據您的描述,您的孩子現在已滿三歲,若您此時向您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爲孩子申報出生登記,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及《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您需要向公安派出所提交如下材料:
(1)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
(2)您的身份證;
(3)您的戶口簿;
(4)孩子非婚生證明;
(5)您未按時申報出生登記的情況說明。
法律依據:
《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試行)》第31條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30日內,由嬰兒的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包括具體承辦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戶證辦理中心、辦證中心等,下同)申報出生登記。
《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試行)》第32條 申報出生登記時,應當交驗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申報人的居民身份證,申報戶的居民戶口簿。
嬰兒的父母或者其中一方不在申報戶內的,還應當提供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證明,以及嬰兒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試行)》第33條 嬰兒出生後超過30日申報出生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未按時申報出生登記的情況說明。
嬰兒出生1年後申報出生登記的,由公安派出所對未按時申報出生登記的情況說明進行覈查。嬰兒出生5年後申報出生登記的,由縣級公安機構進行覈查。
3. 非婚生子女落戶是否需繳納罰款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第86條 公民申報戶口登記事項後,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戶口管理有關規定,調查覈實有關證明材料。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且按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予以辦理。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但按規定需調查覈實、上報審批(覈准)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調查覈實、上報審批(覈准)。對不符合條件或者證明材料不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處理意見或者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任何地方和單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嬰兒落戶,不得將戶口登記情況作爲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
據此,在您向您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材料齊全的,派出所即應辦理孩子落戶事宜,您無需因在孩子已經3歲,且孩子非婚生的情況下辦理落戶繳納“罰款”。
根據您的描述,我們僅從法律角度就您能否爲孩子辦理落戶手續進行了分析,建議您就此事諮詢您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並以公安派出所的答覆意見爲準。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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