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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如果您所居住的社區爲居民住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應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故,開發商私自民宅商用的行爲本身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根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八條的規定,地下室應屬於公用建築面積,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利用物業共用的部位、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並應徵得相鄰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但是,根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已作爲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以及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故,開發商能否使用地下室、如何使用地下室應取決於其是否屬於公用建築面積及地下室的使用性質。
綜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業主、業主會、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因物業管理髮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疑問,可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魏曉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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