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等需要可依法扣留事故車輛,在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結合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就本案而言,在事故發生後,您有義務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依據其理賠程序進行參與處理。對於在事故處理中爲查明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例如事故車輛存車、鑑定費以及對方主張的索賠費用的最終承擔主體需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來確定。具體而言,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後,仍有不足的,您按照以下情形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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