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1.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根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除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
2.就您的情況而言,您母親目前居無定所,且需要定期到醫院複診,在其符合《婚姻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需要扶養的一方”的條件下,其可要求您父親承擔扶養義務,給予扶養費。另外,如您所稱的有夫之婦目前居住的平房是您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則該平房應歸您父母共同所有,該有夫之婦在該平房居住已構成對您母親財產權的侵犯。對此,您母親可以與對方協商,要求其停止侵害並返還財產;如其侵權行爲造成您母親財產損失的,還可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該有夫之婦拒不返還財產的,您母親可通過訴訟方式維權,但具體訴訟方案需結合相關證據來研究確定。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李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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