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以上規定,您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準備相關證據材料,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您的合法權益將有所保障。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做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徐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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