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倩雨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您與培訓機構已就培訓事宜達成生效協議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根據以上規定,您已實際參加培訓並支付費用,您與培訓機構已就培訓事宜達成生效協議。
2. 培訓機構應向您退還尚未聽課部分的培訓費用,但培訓機構因此遭受損失的,可能要求您進行賠償。
《合同法》第97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以上規定,合同解除後,您可要求培訓機構向您退還尚未聽課部分的培訓費用。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以上規定,因您單方解除合同給培訓機構造成損失的(如或有的註冊費、資料費等),培訓機構可能要求您進行賠償。
建議您與培訓機構協商培訓退費事宜,同時,您可收集有關聽課費用的相關證據(如培訓機構內課程價目公示等)以備協商不成尋求司法救濟之需。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項喆律師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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