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1、根據《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用人單位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處理意見的通知》第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年終不得發生中斷繳費。用人單位在年度中間發生中斷繳費的,連續中斷繳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中斷繳費期間,職工和退休人員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另據《關於調整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津政發〔2009〕46號)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與單位繳費脫鉤,使所有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被認定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區縣屬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已經實施破產、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的企業退休人員,可享受住院、門(急)診、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因此,一般情況下,只有在單位正常繳費的情況下,退休人員才能享受醫保待遇,但對於被認定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區縣屬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已經實施破產、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的企業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與單位繳費脫鉤。
2、就您親屬的情況而言,由於您親屬原退休單位未正常繳費,因此導致其醫保卡無法正常使用。對此,如您親屬的情況符合《關於調整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津政發〔2009〕46號)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可由您親屬本人或其原退休單位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企業和個人的基本情況,企業和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如有主管部門的應出具主管部門的認定報告),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後出具報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定確認後,您親屬即可享受相應待遇。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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