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老家農村有個房基地原始登記名是爺爺和他弟弟的,兩位老人均過世。前段時間家裏想把地基分開登記兩個房產證上,但去問爺爺弟弟的兒子時,他說已經被他改爲他的名字。所以請問律師他這樣做肯定是違法的?是不是鎮裏土地部門也有責任呢?
我要怎樣可以把屬於我家的房基地要回來呢?
尊敬的王海南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處理。 ……
個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 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着物。”
故您可以先和爺爺弟弟的兒子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要求縣政府或縣政府處理,對鄉政府或縣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張文達律師
201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