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愛人去年2月1日被人打傷腿部,造成骨折。經鑑定爲兩處輕傷和十級傷殘。近年6月份才走到法官調解的地步。但沒有任何結果,對方沒有出過一分錢的醫藥費。但我最近去問法官案情,法官態度很惡略!所以,我想向您請教三個問題:
1.法官是否超時處理案件了?(2013年12份就已經轉到法院了)
2.象這種傷害是否會判決對方緩刑?如果判決了緩刑,法官是否違規呢?
尊敬的網友您好:
針對您的提問答覆如下,供參考: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訴刑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 能否對被告人判處緩刑,要看他涉嫌的罪名以及是否具備法定、酌定的從輕量刑情節,但是沒有取得被害人諒解是對他不利的一點。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 崔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