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學剛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關於您所購商品房質量保修責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5條第3款規定,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
根據以上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屋面防水的質量保修責任期限應不低於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年,因此,您購買的商品房應仍處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質量保修期內,開發商負有維修義務。
2.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或怠於履行質量保修義務時的權利救濟問題。
您可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協商商品房的質量保修事宜,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或怠於履行質量保修義務,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購房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商品房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購房人提出要求的,由以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因商品房設計、質量和配套等問題發生的爭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您可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商品房質量問題,此外,您亦可按照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7月23日
|